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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應急預案內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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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應急預案內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03-15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瀏覽次數:401

內應急字〔202121

廳機關各處室,所屬事業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應急預案內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1年應急管理廳第2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1226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應急預案內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規范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應急預案編修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應急預案內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應急管理廳內設機構“三定”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規劃、編制、審核、印發、備案、組織實施、應急演練、動態管理、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三條  應急預案管理堅持黨的領導,遵循統一規劃、依法編修、分類負責、歸口管理、銜接緊密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牽頭(共同牽頭或支持配合)制訂的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自然災害類和安全生產類專項應急預案以及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部門應急預案。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旗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有關部門牽頭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  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實行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歸口管理和職責處室分類負責制。

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依照本辦法組織、指導、協調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統籌全區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編制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協調配合廳機關相關業務處室編制自然災害類、安全生產類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管理廳部門應急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指導監督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救災和物資保障處、風險監測和綜合減災處、火災防治管理處、防汛抗旱處、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安全生產基礎處等依照本辦法,負責相應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的制修訂和組織實施,依法組織開展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政策法規處負責應急預案合法性審查,新聞宣傳處會同有關處室做好應急預案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二章  預案體系建設規劃

第六條  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根據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黨委有關要求,加強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規劃設計,提出自治區層面應急預案體系架構、審批計劃、牽頭部門和制修訂完成時間節點要求等建議,經廳黨委會議審議后按程序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落實。

對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牽頭的應急預案,按照職責分工實行分類負責和歸口管理,由牽頭處室負責落實預案編修、演練工作并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所需經費納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由牽頭處室會同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提交廳辦公室統籌安排。

第七條  各牽頭處室應當加強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指導,結合工作實際,在每年12月1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工作計劃及建議,由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綜合匯總,按程序報請廳領導批準后組織施行。

第三章  預案編制

第八條  牽頭處室在起草編制應急預案前,應當會同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有關責任單位等成立應急預案起草編制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編制小組),制定工作方案,落實責任人,明確工作任務、時間進度和保障措施等,按程序報廳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  編制小組應當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編制前期調查研究工作,主要包括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以及區內外有關經驗教訓分析借鑒等。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的,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方面對現行應急預案的意見建議。

第十條  應急預案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預案框架結構完整合理,職能任務邊界清晰,文字表述簡潔準確,充分體現突發事件防范應對等特點。

自治區級應急預案重點規范重特大突發事件自治區層面的組織指揮體系、響應機制、應對措施、應急隊伍、應急裝備、物資保障等內容,應對措施要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兼顧對盟市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具有政策性和指導性。

應急預案內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牽頭處室在應急預案起草編制過程中,要主動與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工作溝通銜接,取得一致意見后,組織征求有關單位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見稿。

第十二條  專項應急預案由牽頭處室商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有關責任單位后,以自治區相關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或者應急管理廳名義書面征求自治區級相關議事協調機構、相關部門、盟市應急管理部門意見。

部門應急預案由牽頭處室商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有關責任單位后,以應急管理廳名義書面征求盟市應急管理部門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牽頭處室應當會同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有關責任單位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文本提出意見建議,原則上專家不少于5名。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宜公開的外,專項應急預案牽頭處室應當在應急管理廳網站等媒體上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牽頭處室在編制階段對有關措施的預期效果、出臺時機和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評估或者開展第三方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改完善應急預案,并及時制定輿情應對預案。對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進行匯總分析并逐條處理,修改形成應急預案(送審稿)。

第四章  預案審核、發布和備案

第十五條  牽頭處室完成應急預案(送審稿)后,將以下材料(包括電子文檔)提交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進行銜接審核后,提交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核。

(一)應急預案(送審稿);

(二)編制說明,包括編制目的和依據、編制必要性、起草過程、主要內容、征求意見情況、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等;

(三)征求意見采納情況及依據;

(四)風險評估報告;

(五)修訂應急預案的前后對照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  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應急預案銜接審核:

(一)是否體現黨的領導,做到“兩個維護”,符合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以及自治區有關部署要求;

(二)是否符合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

(三)框架結構是否清晰合理;

(四)與其他相關應急預案是否有效銜接;

(五)組織指揮機制、監測預警機制、信息報告機制、分級響應機制、應急處置機制、輿情引導機制、恢復重建機制、應急保障機制、預案銜接機制、評估改進機制等方面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要求;

(六)是否采納相關部門、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的合理意見建議,意見不一致的是否協調達成一致意見;

(七)提交的有關材料是否完整、規范。

第十七條  牽頭處室根據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銜接審核和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核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后,提請廳務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自治區總體應急預案(送審稿)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按程序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并印發,印發后上報國務院備案,同時抄送應急管理部。

自治區專項應急預案(送審稿)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商牽頭處室按程序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印發后報應急管理部備案。

部門應急預案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牽頭處室以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名義印發,印發后報應急管理部備案。

第十九條  自治區級應急預案印發后,應當建立數字化檔案,并同步開展解讀,做好相關輿情的收集、研判和回應工作,對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自治區總體應急預案的解讀方案,由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會商新聞宣傳處起草,按程序報自治區政府新聞辦發布。

自治區專項應急預案的解讀方案,由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會同牽頭處室、新聞宣傳處起草,按程序報自治區政府新聞辦發布。

自治區部門應急預案的解讀方案,由牽頭處室會同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新聞宣傳處起草,按程序報審后在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網站上發布。

第二十條  有關預案受理備案由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研究辦理,有關預案申請備案由救援調協和預案管理處會同相應預案牽頭處室研究辦理。

第五章  預案組織實施與應急演練

第二十一條  牽頭處室負責相應應急預案的組織實施,跟蹤應急預案落實情況,了解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應急預案宣貫活動。

第二十二條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應急演練,其關鍵環節和重要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應當及時進行演練。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會同有關處室研究提出擬以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或者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名義組織開展的應急演練計劃和經費保障措施,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演練并開展評估。

第二十四條  應急演練結束后,牽頭處室應當對演練效果及時總結,并提出完善應急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意見建議。總結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

(三)應急處置情況;

(四)演練的執行情況及成本效益分析等。

演練實施單位應當在演練結束1個月內,將演練方案、演練腳本、總結評估材料和相關音視頻資料送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

第六章  動態管理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加強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牽頭處室原則上每3年對應急預案評估一次,重點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應急預案實施情況、存在問題等,并對是否修訂應急預案提出明確意見。評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應急預案評估報告送救援調協和預案管理處。

第二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應急物資、隊伍、裝備等重要的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廳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牽頭的應急預案責任分工

 

附件.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牽頭的應急預案責任分工

應急預案名稱

牽頭部門

廳內責任處室

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應急管理廳

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

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專項)

應急管理廳

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處

自治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專項)

應急管理廳

自然資源廳

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處

自治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專項)

應急管理廳

水利廳

防汛抗旱處

自治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專項)

氣象局

應急管理廳

防汛抗旱處

自治區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專項)

應急管理廳

林業和草原

火災防治管理處

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專項)

應急管理廳

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

安全生產基礎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

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專項)

應急管理廳

救災和物資保障處

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部門)

應急管理廳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

自治區石油天然氣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部門)

應急管理廳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

自治區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部門)

應急管理廳

安全生產基礎處

自治區工貿業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部門)

應急管理廳

安全生產基礎處

注:責任處室為1個的即為牽頭處室,多于1個時排在第一位的即為牽頭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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