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安委〔2020〕4號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有關要求,建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問題整改督辦制度,檢查評估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效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調查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提級調查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誰調查、誰評估”的原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委托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評估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評估的事故防范和措施落實情況。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一年內,成立評估組,組織開展事故防范和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第五條 評估組原則上由參加事故調查的部門組成并具體實施評估工作,可以邀請監察機關、檢察院、法院、人社部門參加。
評估組可聘請第三方機構(包括技術鑒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專業技能機構)以及相關專家參與評估工作。
第六條 評估組依據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事故責任單位及同類生產經營單位、屬地政府、有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行政處罰、處分落實情況。
(三)了解對有關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責任追究情況及定罪量刑情況。
第七條 評估組依照下列方法開展評估: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列出評估清單,明確責任分工。
(二)資料審查。對照事故調查報告、批復通知等文件要求,對事故相關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報送的事故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告進行審查。
(三)現場核查。在資料審查基礎上,赴事故相關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開展現場核查。核查方式包括:
1.召開現場評估會議。座談了解掌握屬地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關于事故措施落實情況的介紹;
2.個別談話。與屬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負責人、事故責任單位負責人進行談話;
3.實地抽查。深入事故責任單位和同類生產經營單位,查閱文件公告、會議紀要記錄、檔案材料、財務憑證等資料,必要時實地察看企業現場了解情況。
(四)綜合評估。綜合資料審查和現場評估情況,提出綜合評估意見,形成評估報告。
第八條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事故責任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三)同類生產經營單位汲取事故教訓,改進工作情況;
(四)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評估組評估意見及工作建議。
第九條 評估工作結束后,評估組應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并抄送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評估情況按照政務公開有關要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委托組織開展評估工作的部門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評估組對評估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移交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責令被評估單位立即消除;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停產停業;事故隱患消除后,經有關部門檢查確認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十一條 根據評估報告,對事故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下發督辦函,督促下級政府、部門、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整改落實。
對有關公職人員黨紀政紀責任追究不落實的,以及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審批拖延滯后的,向監察機關或相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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